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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01864 號
要旨
私有農地所有權非法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後,原登記機關逕行依職權辦理塗銷登記,尚乏依據
全文內容
系爭農地如經「合法」回復為原所有人黃君所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五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該所有人黃君似得設定抵押與第三人。惟私有農地所有權非法辦理移轉登記完竣後,主管登記機關是否有權逕行辦理塗銷登記乙節,則有可議之處。依貴部六十九年一月廿三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有法律上原因,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者,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遍觀該規則全文,並無經由原登記機關,逕行依職權辦理塗銷登記之明文規定,雖同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依據土地法第六十九條之法意,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或經上級地政機關授權可更正錯誤或遺漏。惟登記機關發見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除於不妨害原登記同一性之前提下,始得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更正,依現行法令,縱令發見原登記原因有瑕疵,亦無從依職權自為塗銷登記 (行政法院四十九年判字第二十號判例參照) 。本件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修正前之行政院六十二年八月九日台 (62) 內六七九五號函及貴部六十六年八月三日台內地字第七四八五二八號函逕行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原所有人黃君所有,似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