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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秘台廳(一)字第 01908 號
要旨
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應予受理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後,共有人即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如該確定判決命共有人協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者,於義務人不會同辦理時,土地權利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得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執行法院對此雖無開始強制執行之程序,然此項擬制之執行方法,既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自亦不失為執行,其持以申請登記,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九號判例參照) ,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自無須俟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分割登記。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按共有物之分割,經分割形成判決確定後,共有人即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如該確定判決命共有人協同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分割共有物登記者,於義務人不會同辦理時,土地權利人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得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執行法院對此雖無開始強制執行之程序,然此項擬制之執行方法,既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自亦不失為執行,其持以申請登記,地政機關自應准予登記 (行政法院五十五年判字第九號判例參照) ,除有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外,自無須俟再審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分割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