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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553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2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提存所發還提存金存款,如有委託他人代領而經法院指定記載領取人及代領人者,應在國庫收款書代存單聯背面註明之事項

全文內容

各地方法院提存所發還提存金存款,如有委託他人代領栭經法院指定記載領取人及代領人者,請在國庫收款書代存單聯背面註明:「本件提存金及利息,由領取人及代理人簽蓋背書,並提示國民身分證逕向代庫銀行領取」字樣,如領取人未能蓋章時,准由代領人一方蓋章,並提供領取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影本資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2)院台廳一字第 0553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2 年 10 月 19 日發布,要旨:提存所發還提存金存款,如有委託他人代領而經法院指定記載領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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