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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2)院台廳一字第 06924 號
要旨
私立學校創辦人,得為私立學校董事會當然董事
全文內容
私立學校創辦人,依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得為私立學校董事會當然董事,其餘一般財團法人之董事之選任,仍應依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十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告查照。
按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十項第三款規定,財團法人之章程如規定捐助人或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不准登記,係針對一般財團法人聲請登記之審查而言。茲准教育部反映,部分法院登處對於適用私立學校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特別規定之私立學校,其章程規定學校創辦人為董事會當然董事,亦一概不准登記等語,如果屬實,該部分法院登記處適用法令,似有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