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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0136 號
要旨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欠稅如重整人不為清償,稅捐稽徵機關可隨時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八條規定為公司重整債務,應依公司法之規定清償之。又重整債務應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公司法第三百十二條定有明文。此種在重整裁定後成立之債權 (即公司之重整債務) ,得不依重整程序隨時受清償,且其優先之效力,不僅於重整完成時有之,即重整因裁定終止後亦有之,此就同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優先受償之效力,不因裁定終止重整而受影響」觀之甚明,故公司重整中所發生之欠稅如重整人不為清償,稅捐稽徵機關當可隨時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