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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3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祭祀公案派下員經公告確定,仍可拋棄派下權,惟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惟晚近公業以祭祀為目的之性格已趨淡薄,故舊習慣上有所謂「歸就」,即祭祀業之派下,得對同一公業派下之一人或數人,讓與其派下權,其自該公業脫離,依同一一法理,派下員拋棄其派下權,似不在禁止之列,,稚其效力僅對將來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秘台廳(一)字第 03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祭祀公案派下員經公告確定,仍可拋棄派下權,惟其效力不溯及既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