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秘台廳(一)字第 0322 號
要旨
祭祀公案派下員經公告確定,仍可拋棄派下權,惟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惟晚近公業以祭祀為目的之性格已趨淡薄,故舊習慣上有所謂「歸就」,即祭祀業之派下,得對同一公業派下之一人或數人,讓與其派下權,其自該公業脫離,依同一一法理,派下員拋棄其派下權,似不在禁止之列,,稚其效力僅對將來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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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祭祀公案派下員經公告確定,仍可拋棄派下權,惟其效力不溯及既往
按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惟晚近公業以祭祀為目的之性格已趨淡薄,故舊習慣上有所謂「歸就」,即祭祀業之派下,得對同一公業派下之一人或數人,讓與其派下權,其自該公業脫離,依同一一法理,派下員拋棄其派下權,似不在禁止之列,,稚其效力僅對將來發生,並不溯及既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