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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院台廳一字第 014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第一則私立學校董事會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除董事之職務,重組董事會,而非勒令解散學校,或由創辦者重新聘請相當人員組織董事會第二則捐助章程規定本國法人董事由外國人指定,並由外國人擔任董事長,且董事人數僅三人,財團組織顯不完全

案由

第 一 則

全文內容

按私立學校法第三十條規定:「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限期命其整頓改善;逾期不為整頓改善,或整頓改善無效果時,得解除董事之職務,並就原有董事及熱心教育人士各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可見私立學校董事會如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解除董事之職務,就原有董事及熱心教育人士指定若干人會同推選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而非勒令解散學校,或由創辦者重新聘請相當人員組織董事會。台北地方法院受理登記之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勒令解散學校,並由創辦人重新聘請相當人員組織董事會,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稻江高級護理家事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董事會解散後,由創辦者重新聘請相當人員組織董事會均與上開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不符。

第 二 則

全文內容

該院法人受理登記之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信義遵道會組織暨捐助章程第四條規定「本會之組織有董事會設董事三人,任期為三年,均由美國明尼沙達州信義總會指定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每屆任滿後,亦均由美國明尼沙達州信義總會指定各繼任之董事。」乃本國法人之董事由外國人指定,並由外國人擔任董事長,且董事人數僅三人,財團組織顯不完全,均應注意改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院台廳一字第 014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第一則 私立學校董事會發生糾紛不能解決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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