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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廳民一字第 0245 號
要旨
兩願終止收養關係之一要件為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同意。雖於夫妻共同收養時,其終止亦須夫妻 (即養父母) 共同為之,然養父既已死亡,欲得其同意,自屬不能。故唯其生存之養母與其養子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其效力自僅及於養母,並不及於已故之養父。此於裁判上終止收養關係之情形,雖有主張其效力應及於已故之養父者,然於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存在於生存中之養母及養子間,其養母一方即得單獨請求裁判之,其效力亦應解為僅及於為原告之養母,而不及於已故之養父。 (參見史尚寬氏著親屬法論第五六六、五七六─五七八頁) 以採甲說為當。
全文內容
兩願終止收養關係之一要件為須有雙方當事人之同意。雖於夫妻共同收養時,其終止亦須夫妻 (即養父母) 共同為之,然養父既已死亡,欲得其同意,自屬不能。故唯其生存之養母與其養子單獨終止收養關係,其效力自僅及於養母,並不及於已故之養父。此於裁判上終止收養關係之情形,雖有主張其效力應及於已故之養父者,然於有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各款之情形,乃存在於生存中之養母及養子間,其養母一方即得單獨請求裁判之,其效力亦應解為僅及於為原告之養母,而不及於已故之養父。 (參見史尚寬氏著親屬法論第五六六、五七六─五七八頁) 以採甲說為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