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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023 號
要旨
破產人如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不受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全文內容
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僅在限制破產人不得任意自行離開其住居所,以便法院詢問破產人有關其財產之情形,並預防破產人毀損或隱匿其財產。故破產人如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送監執行,自不受該條之限制。從而戶政事務所依法令代辦該受刑人之戶籍遷出登記,自勿庸取得該管法院之同意。惟宜將戶籍遷出之情形,函知法院,使法院知悉破產人送監執行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