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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0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破產人如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不受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全文內容

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僅在限制破產人不得任意自行離開其住居所,以便法院詢問破產人有關其財產之情形,並預防破產人毀損或隱匿其財產。故破產人如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送監執行,自不受該條之限制。從而戶政事務所依法令代辦該受刑人之戶籍遷出登記,自勿庸取得該管法院之同意。惟宜將戶籍遷出之情形,函知法院,使法院知悉破產人送監執行之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秘台廳(一)字第 010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破產人如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不受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