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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3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財務罰鍰案件,經法院裁定處罰確定後,除有顯然錯誤得由原裁定法院裁定更正外,並無救濟途徑

全文內容

財務罰鍰案件,經法院裁定處罰確定後,除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由原裁定法院裁定更正外,財務案件處理辦法並無救濟途徑之規定。故納稅義務人因漏報營業稅,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移送法院裁定處罰繳清罰鍰後,縱嗣後行政法院認定漏稅之確定判決經再審判決予以撤銷。亦不影響法院罰鍰裁定之確定力。至於此種情形,已納之罰鍰,應否退還,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宜由貴部決定或從立法上迅謀解決,請查照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秘台廳(一)字第 013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財務罰鍰案件,經法院裁定處罰確定後,除有顯然錯誤得由原裁定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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