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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秘台廳(一)字第 0154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31 日

要旨

公司重整後之人格,並不因而消滅

全文內容

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雖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於重整人,以重整人為執行業務之機關,但公司之人格,並不因而消滅,自得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主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秘台廳(一)字第 0154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7 月 31 日發布,要旨:公司重整後之人格,並不因而消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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