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2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提存人為政府機關、法人,委任代理人代領提存款,如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蓋章時,得准由代理人提出蓋有與提存書同一印章之提存人委任書,由代理人蓋章,並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辦理之

全文內容

各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發還提存款時,如提存人 (即取回人) 為政府機關、法人,委任代理人代領,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蓋章者,得准由代理人提出提存人之委任書 (應由提存人加蓋與原提存書同一之印章) ,由代理人蓋章,並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即可准許取回提存款,不須提出提存人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以資簡化手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一字第 02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4 月 17 日發布,要旨:提存人為政府機關、法人,委任代理人代領提存款,如其法定代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