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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一字第 0257 號
要旨
提存人為政府機關、法人,委任代理人代領提存款,如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蓋章時,得准由代理人提出蓋有與提存書同一印章之提存人委任書,由代理人蓋章,並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辦理之
全文內容
各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發還提存款時,如提存人 (即取回人) 為政府機關、法人,委任代理人代領,其法定代理人未能蓋章者,得准由代理人提出提存人之委任書 (應由提存人加蓋與原提存書同一之印章) ,由代理人蓋章,並提出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即可准許取回提存款,不須提出提存人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資料,以資簡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