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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126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

主旨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法務部七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法74檢字第○五一三號函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院台廳二字第 0126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發布,要旨: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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