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1264 號
要旨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
主旨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法務部七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法74檢字第○五一三號函辦理。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
各法院於審理曾經相驗之案件,傳喚法醫人員到庭作證時,應在傳票上註明死者姓名及相驗日期,俾便預先查閱原驗斷書,以利到庭說明,請查照。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法務部七十四年一月十一日法74檢字第○五一三號函辦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