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1932 號
要旨
辦理違反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案件比照「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審依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審按辦理久懸未結民刑案件之規定計算其成績,又違反著作權法而與偽造文書罪相牽連應從一重處斷之案件,亦比照上述計列其成績,並自七十四年元月份起實施
主旨
貴院函報關於辦理違反商標、專利、著作權法案件比照本院七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七十一) 院台廳一字第○四五五四號函頒「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審依辦理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審按辦理久懸未結民刑案件之規定計算其成績,又違反著作權法而與偽造文書罪相牽連應從一重處斷之案件,亦比照上述計列其成績,並自七十四年元月份起實施一案,核屬可行,復請查照。
說明
復貴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74) 劍文廉字第○一三○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