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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298 號
要旨
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自本年三月份起制作「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時,應將「行為態樣」欄,細分為「行為人數」、「行為型態」、「虞犯行為」、「其他」四部分並分別切實記載 (格式如附件) ,以資配合統計單位制作報表
主旨
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自本年三月份起制作「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時,應將「行為態樣」欄,細分為「行為人數」、「行為型態」、「虞犯行為」、「其他」四部分並分別切實記載 (格式如附件) ,以資配合統計單位制作報表。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院統計處七十四年度統計業務檢討會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第十一案建議辦理。
二 地方法院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暨兒童管訓事件職業狀況及行為態樣兩表行為態樣欄,經本院於七十一年三月卅一日以 (71) 院台統字第○二二八二號函修訂分為「行為人數別」及「行為形態別」兩欄,並自七十一年元月份起實施,茲為求資料之完整,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制作「少年事件個案調查報告」時,請如主旨辦理。
(編 註:附件請參閱司法院公報 第 27 卷 4 期 24-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