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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院台廳二字第 02528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國防部對於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施行地域,所持法律上見解

主旨

轉知國防部對於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施行地域,所持法律上見解,請參考。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國防部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74) 律御字第一一九四號令副本辦理。

二 前令副本略稱:「邇來金馬防區軍事審判機關,受理軍人在臺犯竊盜罪之案件,得否適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發生疑義,行政院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台七十四法字第四六六三號函示:該條例所稱施行地域,係指行為地而言,即在施行區域內犯竊盜罪,其裁判地雖在施行區域外,仍得依本條例諭知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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