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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052 號
要旨
祭祀公業之管理規約不得訂有各房分別所有及持分比率
全文內容
按祭祀公業之財產,屬其派下所公同共有 (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一四九號,三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四號、四十年台上字第九九八號判例) ,所謂公同共有,係指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故公同共有即無應有部分可言。本件祭祀公業蕭○○管理暨組織規約第七條訂定祭產為派下各房個別所有及其持分比率,即與祭祀公業為公同共有之性質有違。又其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業解散後各派下員對祭產土地之應有持分權依照第七條規定辦理之,似亦與祭祀公業之性質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