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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秘台廳(一)字第 017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繼續施工,應以其繼續施工之行為,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

全文內容

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關於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繼續施工,應以其繼續施工之行為,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一般而言,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外,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查封後,如繼續施工,增加該查封住宅之價值與效益。對於原來執行之效果,似無妨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秘台廳(一)字第 017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0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尚在施工中之住宅,經法院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得否繼續施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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