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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院台廳一字第 06940 號
要旨
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應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補送
全文內容
一 新設立之私立學校於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時,可免蓋學校印信。俟學校立案後,教育部製發印信,再行補送。
二 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應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之印信。如其印信未經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者,無須蓋用。但應於印信製發或核備後即向法院補送印鑑,並附具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之文件印本,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一項定有明文,請依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