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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秘台廳(一)字第 01410 號
要旨
我國法院法官於有具體案件,辦理是否承認德國法院之民事確定判決效力時,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事,應詳為審酌
全文內容
查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如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則上與本國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依強制執行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向我國法院聲請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強制執行。
次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四款規定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五款所規定內容相若。苟德國法院未有不承認我國法院判決效力之先例,本諸國際間司法權相互尊重及禮讓之原則,我國法院推事於有具體案件,辦理是否承認德國法院民事確定判決效力時,自當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就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事,詳為審酌,妥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