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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院台廳一字第 02324 號
要旨
第一則提存書應記載受取人之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向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提存通知書第二則提存物受取人為法人,提存書漏載其法定代理人時,提存所應命補正
全文內容
按對法人為送達,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漁整。本院因案發現少數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事件,提存人提出之提存書僅記載提存物受取人之法人名稱,而未列載其法定代理人。提存所未命補正提存書之程式欠缺,即對該法人為公示送達,致滋生弊端,於法殊有違誤。各法院應予注意避免發生上開疏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