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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廳民三字第 2939 號
要旨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係就未為法人登記之一般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為規定,如欲聲請法人設立登記,其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仍應符合民法有關規定
全文內容
按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法人之章程內容有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特定之私人或營利團體者,不准登記。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十 (二) 亦有明定。而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款,係就未為法人登記之一般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為之規定,與民法上揭規定之適用範圍似尚有不同。至於就如主旨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准予登記一節,事涉具體事件,宜由 貴院本於確信之法律見解,詳為審酌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