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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099 號
要旨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全文內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定有管轄權法院管轄。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是否為該條所稱之「履行地」法院,應由各該管法院推事分別就具體案件依法認定之。台灣證券交易所建議由本院令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上市股票掛失統應向該院聲請公示催告乙事,核與現行法律規定未盡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