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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122 號
要旨
法院拍賣區分所有建物,權利移轉證書縱未記載單獨編列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地政機關仍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款規定辦理,惟既係依法推定,自非不許提出反證為相異之主張
全文內容
本院七十年八月廿九日秘台廳一字第○六一八號函,係認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依法推定為各所有人共有,法院拍賣區分所有建物,權利移轉證書縱未記載單獨編列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地政機關仍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惟既係依法推定,自非不許提出反證為相異之主張。故該函同時並又敘明,如因此項登記,涉及私權爭執,則應由當事人另行依法訴請解決。
依來函所附資料顯示,債權人係主張法院僅就主建物為查封拍賣,並不包括該共同使用部分,其對該部分仍保有所有權,該部分之一併為移轉登記應為無效,並據以聲請法院以假處分禁止債務人就此共同使用部分為處分行為,以保全其本案之請求等情,自係對此項共同使用部分之登記有私權之爭執。而受理假處分裁定及執行之法院,對於當事人間私法上權利歸屬,以及為假處分標的之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為專有部分之從物,均無實體上審認之權,苟債權人假處分之聲請,其程序為合法,即無不為准許之理由,至其實體法上權利之真正歸屬,則應俟本案之訴訟程序認定之,故管轄法院就此共同使用部分准為假處分之裁定及執行,於法似均無不合。至債權人單獨就該共同使用部分聲請假處分,地政機關就登記技術上,應如何妥善處理,事屬貴部職權範圍,請依有關法規自行衡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