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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337 號
要旨
對自書遺囑效力有爭執,應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無非用昭明確慎重,俾免事後紛爭。茲若自書遺囑有增、刪,而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者,固有未合,惟遺囑人本人又持以請求公證人,就該自書遺囑,作為公證書,其增、刪處並已依公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行之,則遺囑人所為增、刪之意思,似可顯明,了無疑義。至於 貴部來函所稱陳○和自書遺囑之效力一點,當事人間對之如有爭執而涉訟者,應由受訴法院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