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593 號
要旨
公司法第十三條所指「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之含義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暨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既均應以其價格或估價之標準,換算成出資股金,自屬廣義現金投資之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指「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經作目的性限縮,剔除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在外後,自指此等廣義之現金投資而言。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法第十三條所指「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之含義
按公司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暨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既均應以其價格或估價之標準,換算成出資股金,自屬廣義現金投資之列公司法第十三條所指「投資總額」或「轉投資」數額,經作目的性限縮,剔除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在外後,自指此等廣義之現金投資而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