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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981 號
要旨
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財團土地 應報請法院辦理塗銷原破產登記
全文內容
依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為貫徹此項破產宣告之效果,同法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俾能徹底防止破產人就破產財團之財產擅自處分,再依土地登記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經法院囑託辦理破產登記後,未為塗銷前,除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之例外情形外,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而破產登記之塗銷,依同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則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故關於破產管理人處分屬於破產財團之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時,法律既無得不待法院囑託為塗銷登記,即可逕辦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特別規定,則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之土地,於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自應併向法院聲請,敘明事由函囑地政機關塗銷原破產登記,俾地政機關得據以准許破產管理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況依破產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則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是否合法適當,法院有審查監督之權,故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財團財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亦有向法院為陳報之職責。來函所示破產管理人處分破產財團之土地,未報請法院辦理塗銷原破產登記,即逕申請地政機關准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似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