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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2017 號
要旨
依法院確定判決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應依該判決所確定之內容為之
全文內容
按依法院確定判決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者,應依該判決所確定之內容為之。來函所附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係命被告黃○松、曾○○二人,應協同原告黃○湖,就兩造被繼承人黃○魁之遺產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遺產分割登記,使原告取得其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受理登記申請之機關,自須依該確定判決所示之內容,辦理系爭土地之權利變更登記。至於辦理登記為原告取得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後,被告二人就其餘部分土地應為如何共有狀態之登記,以及登記機關能否僅憑當事人間之協議,認定被告曾○○就其應繼分已喪失權利,逕依職權或依被告黃○松一方之申請,為曾○○權利喪失之登記,使該部分土地所有權登記為黃○松一人所有,事屬貴部職權認定之範圍,本院對此未經法院判決之事項,不便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