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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2183 號
要旨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規定
全文內容
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此觀上揭法條規定甚明 (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強制執行,並請參照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 。如當事人對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有所爭執因而涉訟者,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審認有無民事訴訟法上揭規定前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就所涉訟事件予以判決。在當事人對此未有爭執涉訟,並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不認其效力以前,似難否認該外國判決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