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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二)字第 01837 號
要旨
未結案件就接辦推事而言,自接辦之日起,均視為新收之案件
全文內容
法院推事辦案成績考查實施要點第十則第五款規定「移交之未結案件視為接辦人於接辦之日新收之案件」,其所謂未結案件並無遲延或非遲延案件之區別。不問該案件原係遲延或非遲延案件,就接辦推事而言,自接辦之日起,均視為新收之案件。則移交之案件如確係繁雜,接辦推事於接辦後六個月內仍未能終結者,自得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但書之規定,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未期限至八個月。本院七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78) 院台廳 (二) 字第○四四四三號函說明之 (三) 所指就受移交推事個人而言,八個月之辦案期限應自接辦日起算,即係持與此同一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