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秘台廳一字第 01032 號
要旨
關於共有耕地部分徵收放領,部分自耕保留案件,出租共有人於縣市政府未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辦理土地權利交換移轉登記前,申請移轉登記與他人,登記機關應如何辦理疑義
全文內容
原出租共有人不服縣市政府逕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為自耕共有人單獨所有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由縣市政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原出租共有人於縣市政府未另為處分前,申請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等情,如自耕保留之共有人對於該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他人一節有所爭執,似可認係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涉及私權爭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