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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325 號
要旨
所謂「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係指有債權人存在,但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而言,若無任何債權人存在或並無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之情形,即無適用餘地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謂「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清償提存,係指有「債權人」存在,清償人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者而言,若根本無任何「債權人」存在或清償人並無「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之情形者,即無適用該條之餘地,觀呼該條法文暨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甚明。函載情形,土地所有權人殖記為「福德祠」一「福德正神」而無登記管理人者,自與另有債權人而不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之情形有別,其准予提存顯與法定條件未盡相同。至於原有管理人死亡,因無信徒登記無法選任管理人之情形,自與原無管理人之情形不同,若具有「神明會」之類,非法人團體性質者,似可依法辦理提存。至繼任管理人如何產生及登記,係事實問題,於該組織實體上之能力,尚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