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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秘台廳一字第 01743 號
要旨
管理人死亡後尚疏鷻選,清償人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與民法第三二六條所定有債權人存在,但清償人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之情形不同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所謂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之清償提存,係指有債權人存在,清償人不能確知其為何人或所在不明者而言。來函所述。土地登記簿所登記之「觀音佛祖」,列載管理人「陳○」,因該管理人陳○死亡後,尚未改選,清償人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與上開條文之情形自有不同,該清償人可否提存,仍請參照本院79、03、20 (79) 秘台廳一字第○一三二五號致貴部函說明二後段所示意旨酌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