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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廳民三字第 0943 號
要旨
收養孤兒,其法定代理人不為同意,或因係棄嬰無法接洽辦理,要非他人可以代為表示同意收養
全文內容
關於 台端建議我國修訂收養法以便 台端及美國國民收養子女嬰Emily及其他孤兒乙案, 台端心懷慈悲,殊令敬佩。惟有關收養問題,中華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及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至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分別定有明文,並非無所依據。至於實際收養過程中,孤兒法定代理人不為同意或因棄嬰無法接洽辦理乙節,係事實問題,依我國現行法律及孤兒之利益,亦非他人可以代為表示收養之同意。除建議修訂收養法之部份,已列為將來修法之參考資料外,特此函覆,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