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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265 號
要旨
調解成立之確定力只限於成立內容所載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
全文內容
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僅及於主文,調解成立之確定力亦只限於成立內容所載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
來函所附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五號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記載「確認原告對祭祀公業周○○有派下權存在」,對原告三人是否即為該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亦無既判力;又所附同院七十七年年度調字第一七四號調解筆錄當事人欄相對人末行雖加註「右三人即祭祀公業周○○全體派下員」等字樣,惟調解成立內容欄記載「相對人等應將祭祀公業周○○ (原管理人周○) 所有坐落.....土地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調解之標的係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派下權之爭執,則相對人等是否即為祭祀公業周○○全體派下員,亦非該調解確定力所及。至鄧○○女士持上開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及調解筆錄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先命相對人等向民政機關聲請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宜由貴轄地政機關本其權責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