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845 號
要旨
關於部分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貴部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之規定,建議各地方法院配合辦理提存乙案
主旨
關於國人在國外收養外國人為子女,於我國應依何種法律始生效力擬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年七月十八日外八十領三字第八六三一八五七八號函。二 按國人收養外國人為子女,其收養之成立,依各該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 。此項規定,法院於裁定認可收養子女前,自應依法加以審究。是聲請涉外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當事人應提出其收養行為合於各該本國法律 (收養者及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之證明書以供法院審認,並不因外國人收養國人或國人收養外國人而有異,必俟該收養行為經我國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裁定認可確定後,始生合法收養之效力。至來文另提應檢具何種文件及如何申請認可手續乙節,請參照本院秘書長八十年六月十一日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六一七號函送貴部之本院提示修正民法親屬編及非訟事件法施行後辦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