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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1674 號
要旨
提存人如為自然人,應依新提存書格式,於姓名欄內加載其國民身分證字號,以利取回提存物及減少印鑑證明之使用
全文內容
查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於業務範圍內,須由當事人提出印鑑證明者,仍為現行法令及事實所需。惟提存事件,本院已於80、06、12 (80) 院台廳一字第四四二○號函頒訂新提存書格式,通函各地方法院受理此類事件,提存人如為自然人,應於提存書上姓名欄內加載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提存人取回提存物,使用不同印章時,得憑國民身分證與提存書之核對,順利取回原提存物,以減少印鑑證明之使用而符便民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