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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台華法一字第 0693494 號
要旨
關於公務人員參加年終考績後依法他調或經考試及格分配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其考績獎金核發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公務人員參加年終考績後依法他調或經考試及格分配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其考績獎金核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八一勞人字第六一三○八號函。
二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年終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專案考績應自銓敘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法給與之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獎金,以核定當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月之俸給總額為準。」準此,有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之核發,除上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外,自應依據「受考人次年一月之俸給總額為準」之規定辦理,並以一月一日為俸給總額核算之基準日,計算發給考績獎金。茲就本案 貴處所詢疑義,分項釋復如次:
主任秘書
(一)原為 貴處 且均依規定在 貴處辦理八十年年終考績,股 長三 高 雄 市 政 府 顧 問,因於八十年十二月 日分別調任 ,依據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秘書上開規定其考績獎金之給與,應以受考人八十一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並以原服務機關發給為原則。
(二)原任 貴處委任第五職等科員於八十年十月一日調任所屬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薦任第七職等課長,依規定以科員職務參加八十年另予考績,其考績獎金應依受考人八十一年一月一日 (即薦任第七職等課長職務) 之俸給總額為準發給。
(三)原任 貴處委任第五職等管理師,於八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調升薦任第六職等管理,依規定以銓敘合格之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師職務參加八十年另予考績,復於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高等一級考試及原分配他機關 (交通部台灣中區電信管理局) 實施實務訓練,因新任機關制度及俸給均不相同,其考績獎金仍以由原服務機關依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師職務之俸給總額發給為宜。
(四)原任 貴處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薦任第七職等課長在該機關參加八十年考績,於八十年十二月九日調任國立清華大學薦任第六職等原組員, 任機關制度及俸給均不相同,其考績獎金仍以由原服務新機關依薦任第七職等課長職務之俸給總額發給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