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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廳民三字第 09343 號
要旨
財團法人依法成立後,即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而非捐助人之附屬機構,其財產及利益亦與捐助人無關
全文內容
財團法人依法成立後,即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而非捐助人之附屬機構。其財產及利益亦與捐助人無關。此觀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財團設立應登記事項,並不包括捐助人之姓名住所等項,及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各條,亦無涉及捐助人之文義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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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團法人依法成立後,即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而非捐助人之附屬機構,其財產及利益亦與捐助人無關
財團法人依法成立後,即為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而非捐助人之附屬機構。其財產及利益亦與捐助人無關。此觀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財團設立應登記事項,並不包括捐助人之姓名住所等項,及有關財團法人之監督各條,亦無涉及捐助人之文義自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