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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二字第 04794 號
要旨
關於財務罰鍰案件適用法律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財務罰鍰案件適用法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八二一四八一○五號函。
二 依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五十條之四規定..「......,其已移送法院裁罰者,仍依本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之規定由法院裁罰。」則稅捐稽徵法修正施行前已移送法院裁罰之案件,其裁罰程序所依據之法律,應係指該法修正施行前各稅法之有關規定。準此,該法修正施行後,個稅法縱經修正,刪除移送法院裁罰之規定,對於法院前已合清受理移送之案件,其處理程序應不生影響。
三 貴部為財稅主管機關,有關稅法疑義之釋示,應屬 貴部職權,本院意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