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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18763 號
要旨
監督寺廟條例如經廢止。已登記或新建寺廟可否適用前所作成之解釋例或判例,應以其與新法或其他法律有無牴觸為斷
全文內容
按依特定法律所著成之解釋例或判例,於該法律經廢止後,原則上應隨該法律之失效而不得繼續援用。惟該解釋例或判例如與新法或其他法律並無牴觸者,自得引為解釋各該法律之參考。來文所提監督寺廟條例設若廢止,對現行已登記或新建之寺廟,可否適用上開本院解釋例或大理院判例一節,似宜斟酌前述意旨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