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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四字第 147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假扣押執行之撤銷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

全文內容

如主旨所示之船舶經執行假扣押後,執行債權人與執行債務人就其民事糾紛已成立仲裁判斷,倘當事人願按仲裁判斷書給付,可否放船出海乙節,涉及假扣押執行之撤銷問題。按假扣押執行之撤銷,其於本件之情形有:(一) 執行債權人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且無其他債權人併案聲請執行(二) 執行債務人依假扣押之裁定,提供擔保請求撤銷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參照) (三) 債務人提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此項得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形如下:(1)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2) 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3)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 (詳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四字第 147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假扣押執行之撤銷及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七條及第五百三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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