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四字第 17431 號
要旨
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之提存通知書只須依法公告即可
全文內容
一 臺灣○○地方法院○○○年存字第○○○○號○○部提存○○輪價款一案,提存原因係以「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作為理由。其提存通知書只須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為公告即可,事實上亦無從送達提存物受取權人。
二 該提存案卷宗已依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第四條規定銷燬。
三 該案提存款,依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已逾十年之除斥期間,故依法解繳國庫,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