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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一字第 21205 號
要旨
法院就當事人能力之有無,當事人適格之有無欠缺及其他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應依職權調查之
全文內容
為防止不法之徒,已死亡之人為被告,或勾串無訴訟實施權之人,例如未具有祭祀公業管理人資格之人進行假訴訟,矇騙法院判決,損及真正權利人權益。法院於辦理民事訴訟事件,就當事人能力之有無、當事人適格之有無欠缺及其他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應依職權調查之,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亦應隨時予以調查,遇有可疑時,並可命當事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據或請有關機關函送相關資料,切實查明,依法妥為處理,以避免假訴訟情事發生,並維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