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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院台廳民二字第 19245 號
要旨
土地登記涉及私權爭執嗣經登記權利人對異議人起訴判決確定,其私權爭執,應已確定
全文內容
貴部函示案例,係登記權利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單獨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義務人之繼承人異議,登記機關遂以「涉及私權爭執者。」駁回其申請。嗣登記權利人對異議人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確認登記權利人與異議人之被繼承人即原登記義務人間,買賣關係存在確定。則該異議當事人間所謂「私權爭執」,應已確定。權利人復依上開規定申辦登記,應否准許,似屬登記機關適用該項規定之職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