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關於日據時期因假差押、假處分而由法院囑託所為之假登記,其效力之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日據時期因假差押、假處分而由法院囑託所為之假登記,其效力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七日台 (83) 內地字第八三○六六一七號函。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意見如後:

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應經原囑託登記機關之囑託,始得辦理塗銷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三十三條) 。台灣省在日據時質,由法院囑託之假扣押、假處分登記,於光復後,依當時有效之「台灣法院接收民事事件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原法院關於假差押假處分之判決,於事件接收後視為關於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執行事件,於接收前已開始強制執行者,視其進行程度,依現行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其已進行之一部分,不失其效力。」,是上述登記自不失其效力。前開條例雖於五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廢止,惟該項登記之效力應不受影響,故塗銷前開假扣押、假處分之假登記,應經法院之囑託,始得為之。至法院囑託塗銷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則應依撤銷假扣押、假處分執行之有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關於日據時期因假差押、假處分而由法院囑託所為之假登記,其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