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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二字第 211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代管期滿,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登記之土地,於假處分未塗銷登記前,可否逕為國有登記等疑義

主旨

關於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代管期滿,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登記之土地,於假處分未塗銷登記前,可否逕為國有登記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酌。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台 (83) 內地字第八三一三七九三號函。

二 按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自不及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 (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六十二年第一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及本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74)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六三號函意旨參照) 。來函所述假處分 (查封) 登記未為塗銷前,地政機關得否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逕為國有登記,事屬土地登記事項之疑義,係貴部職掌,請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二字第 211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1 月 29 日發布,要旨:關於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代管期滿,繼承人逾期仍未申請登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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