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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1611 號
要旨
關於陳○洲與其配偶陳○梅貞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僅以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離婚公證書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應否准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陳○洲與其配偶陳○貞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僅以大陸地區公證處出貝之離婚公證書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應否准許疑義一案,經本院民事廳研究結果,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台(83)內戶字第八三○二九六一號函。
二、按法院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必以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始得為之,故是類聲請認可事件必須提出該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以供審認,來文所提事例,大陸地區公證處作成之離婚公證書,雖載及陳○洲與張○珍經法院判決離婚,究非確定之民事判決書尚不得持以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三、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仍應由法官本其法律確信之見解,妥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