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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人二字第 11671 號
要旨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發現屬員有涉嫌貪污、瀆職或其他犯罪傾向或跡象時,應作適當之防範;對涉嫌貪瀆有據者,應即依法移請權責機關辦理,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但事前防範得宜,致未發生弊端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主旨
各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發現屬員有涉嫌貪污、瀆職或其他犯罪傾向或跡象時,應作適當之防範;對涉嫌貪瀆有據者,應即依法移請權責機關辦理,如有怠忽,應負監督不週之行政責任。但事前防範得宜,致未發生弊端而有具體事蹟者,應依有關規定予以獎勵,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本院秘書長案陳銓敘部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華法三字第一○○五三八○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於八十三年二月三日以台八十三人政考字第○二四八二號函修正「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增列第十一點,其內容如主旨。考試院第八屆第一七○次會議,郭委員俊次建議,轉請銓敘部及人事行政局函所屬切實執行,以澄清吏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