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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院台廳民一字第 03485 號
要旨
伊朗國有關收養之法律規定
主旨
關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請囑託我國駐外機構提供伊朗國有關收養之法律規定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82) 院文實字第一四八五六號函。二 准我國駐杜拜商務辦事處八十三年二月七日杜拜 (83) 字第○八八號函略以:經洽據貿協駐德黑蘭辦事處復稱:(1) 外國籍夫掃不允許收養伊朗子女。(2) 倘夫婦中有一人為伊朗籍,且符合下述條件者,即可收養伊朗子女:(A) 渠等有伊朗結婚證書。(B) 渠等均為回教徒。(3) 伊朗籍夫婦均為回教徒者可收養伊朗子女。(4) 倘夫婦符合上述規定,則渠等可依德黑蘭司法程序申請收養伊朗子女。(5) 目前有許多夫婦申請收養伊朗子女,惟因無足夠兒童,故已暫時停止接受申請收養伊朗子女。
三 檢送有關收養伊朗子女規定之英文影本一件。